首先應按照國家生豬屠宰條例申報批準在你當地建設生豬屠宰場,其二,屠宰場屠宰工藝和屠宰設備符合相關要求,第三,配備專業的屠宰和檢疫人員。 第三章 屠宰加工場所動物防疫條件 第十一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選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 (1)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、動物飼養場、養殖小區、動物集貿市場500米以上;距離種畜禽場3000米以上;距離動物診療場所200米以上; (2)距離動物隔離場所、無害化處理場所3000米以上。 第十二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布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 (1)場區周圍建有圍墻; (2)運輸動物車輛出入口設置與門同寬,長4米、深0.3米以上的消毒池; (3)生產區與生活辦公區分開,并有隔離設施; (4)入場動物卸載區域有固定的車輛消毒場地,并配有車輛清洗、消毒設備。 (5)動物入場口和動物產品出場口應當分別設置; (6)屠宰加工間入口設置人員更衣消毒室; (7)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獨立檢疫室、辦公室和休息室; (8)有待宰圈、患病動物隔離觀察圈、急宰間;加工原毛、生皮、絨、骨、角的,還應當設置封閉式熏蒸消毒間。 第十三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具有下列設施設備: (1)動物裝卸臺配備照度不小于300Lx的照明設備; (2)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設備,地面、操作臺、墻壁、天棚應當耐腐蝕、不吸潮、易清洗; (3)屠宰間配備檢疫操作臺和照度不小于500Lx的照明設備; (4)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、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。 第十四條 動物屠宰加工場所應當建立動物入場和動物產品出場登記、檢疫申報、疫情報告、消毒、無害化處理等制度。 根據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》第六條,生豬定點屠宰廠(場)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,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,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,經征求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,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。 根據《生豬屠宰管理條例》第二條,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、集中檢疫制度。未經定點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。但是,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。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,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,具體管理辦法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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